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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暂行办法

2023-6-8 1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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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行政区、开发区的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装饰装修垃圾是指在建筑物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土、砂、石、砖、瓦、灰、水泥以及破损的木料、陶瓷、玻璃、金属、石膏、塑料等固体废弃物。废弃的油漆、涂料、腻子粉等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容器应当按照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第四条 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置应当做到集中堆放、专车转运、分拣分类、资源利用,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现装饰装修垃圾“收集有主体、运输专业化、分类促利用”的总体目标。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的装饰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级城管部门开展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堆放场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本区域城管部门指导,具体负责辖区内堆放场所的设置,指引和监督装饰装修垃圾的排放,组织清理无主装饰装垃圾。

  市、区公安交警、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装饰装修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装饰装修垃圾应当由相应的管理人员对排放、运输等工作进行监督。

  装饰装修垃圾的排放实行管理人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和无上级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 城中村社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城中村和农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已建成未交工并处于集中装修阶段的项目,建设方为管理责任人,组织对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进行淸运和处置,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零散业主在装修改造中产生的少量(不大于5立方米)装饰装修垃圾,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输到经批准的处置场所,所在物业企业应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开发区内没有街、镇的,由开发区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设置或指定装饰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设置围栏(围挡)以及相应的标志标识,并采取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 督促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饰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 指导协助产生单位或个人对装饰装修垃圾及时淸运;

  (四) 制定责任范围内监督管理的措施,加强对装饰装修垃圾源头产生、分类堆放等环节的管控;

  (六)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和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布堆放场地的分布位置、开放时间等信息,指引产生人或单位将装饰装修垃圾中转至就近的堆放场地。

  第十条 装饰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设置应当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压缩站、吊装点等进行设置。具体数量和服务半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城管部门,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城管部门指定装饰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十二条 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管理责任人报备。实施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企业签订责任书;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与相应的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由各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要对责任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垃圾的运输应当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或车辆,转运至消纳处置场所,未取得资质的车辆严禁参与装饰装修垃圾运输。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符合《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对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

  (二) 与作业范围内的管理责任人签订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合同;

  (三)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标识淸晰、证照齐全,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四) 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处置场所或场地。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便于装卸、便于进出地下车库、便于进出住宅小区,符合装饰装修垃圾装载运输的实际情况。

  提倡运输车辆使用钩臂装运模式,对装饰装修垃圾进行收运。提倡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同时具备分拣、分类、消纳和处置能力,做到收运处置一体化。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所属运输车辆管控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交通事故和消防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至由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场所。管理责任人视情况联系运输企业实施清运,并建立“联单”制度,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垃圾实施清运前,管理责任人应当在“联单”上确认。运输车辆到达消纳处置场所卸车后,消纳处置场所应当确认无误,并填写“联单回执”。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凭“联单回执”向运输企业和车辆支付清运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府出资或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设置本区域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所,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 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避开水源保护区域和坏境敏感区域。

  (二) 设置相应的办公场所;

  (三) 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分拣分类机械设备或人工分拣能力;

  (四) 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堆放场地和分类存放场地,禁止露天堆放;

  (五) 场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合理设置和配备降尘抑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所可与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大件垃圾拆分场所等合并建设。

  确实没有条件设置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所的,应考虑与有关区域合并共用,保证本区域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能够安全规范处置。

  第二十三条 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分类进行处置:

  (一) 金属、塑料、石膏、陶瓷、玻璃、纸、木等制品交由相应专业企业回收再利用;

  (二) 砖渣、混凝土、石材、砂、土等交由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

  (三) 废弃油漆及其容器等有害废弃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对分类后的各类废弃物,应当分别运输,严禁混合运输。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完善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分拣分类数量、类别、流向等信息;

  (二)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分拣、分类及处置信息;

  (三) 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渣、噪声、扬尘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并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 设定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二) 制定火灾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避险能力;

  (三) 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照明、紧急出口标志,在办公场所、原料堆放场所等场所配足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换;

  (四) 定期检测维护机械设备、大功率用电器和用电线路,规范线路布排,严禁私接乱拉,及时更换老旧线路,加强安全用电、用火、用气的监管;

  (五) 规范处置各类费油、废料等危险废弃物;

  (六) 落实其他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所应在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进行信息登记。装饰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将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列为坏境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结合垃圾分类工作开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一筹划部署,指导监督所属镇、街办对本区域内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安全、规范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管部门应加强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和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对装饰装修垃圾在运输、消纳、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抛洒泄漏、偷倒乱倒、违规处置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物业企业规范、安全处置装饰装修垃圾。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问题,指导并督促整改,并计入西安市物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 对装饰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二) 将装饰装修垃圾与危险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三)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所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四) 管理责任人委托无《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 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六)运输车辆因密闭不严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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