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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4
9:45:42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区装修垃圾处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7号令)第五章装修垃圾的处置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黄浦区行政区域内装修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
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具体招投标活动由区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并将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的作业范围以街道范围来划分,由各街道从经区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工作产生的作业服务单位(详见附件1)中自行选择,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垃圾作业服务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参见第八条 消纳处置)以及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参见第九条 清运及处置费用之第二款)等事项。协议复印件交区绿化市容局备案。区属环卫作业公司按照原定的作业服务区域开展垃圾收运作业。
第四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
本区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五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适合本区域装修垃圾临时堆放需求的场地,并设立明确标识;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确保装修垃圾清运及时、场地及周边环境保洁到位。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因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而无法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于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于履行不到位或不履行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拒绝整改的应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的应双向告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本区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七条 定向清运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街道确定的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或区属环卫作业公司进行清运。
第八条 消纳处置
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收运的本区产生的装修垃圾统一进入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中转中心消纳处置。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中转中心由区绿化市容局委托相关企业负责日常运营,其日常运营行为由区绿化市容局监管。进入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中转中心消纳处置装修垃圾的 装修垃圾 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应与负责该场所日常运营的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进场消纳处置垃圾的具体费用。
区属环卫作业公司按照区绿化市容局给予的额度量,对各街道的 无主暴露垃圾、大件垃圾、居民小区装修垃圾等开展托底收运, 进入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中转中心处置,无需支付处置费用(超过额度量的另行计价收费)。区属环卫作业公司必须承诺该额度量不用于从事社会收费项目的装修垃圾清运作业。区属环卫作业公司违反承诺的,由区绿化市容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收运的装修垃圾应进入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中转中心处置,严禁擅自处置和偷乱倒。在进入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中转中心处置装修垃圾时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作业、分类处置。不服从现场管理的,由区绿化市容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清运及处置费用
装修垃圾清运及处置费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清运及处置费用由各街道协同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约定合理的价格区间。装修垃圾清运及处置费由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配合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或区属环卫作业公司向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条 信息公示
各街道应向社会公布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的信息,便于有装修垃圾清运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清运。各街道应督促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上公示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 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信息、清运时间、频次、 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作业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对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详见附件2)进行考评并报区绿化市容局汇总。对于全区考评排名最后的2家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或区属环卫作业公司,由区绿化市容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实施约谈。全年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轮黄浦区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的评标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场退出
对于本区所有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严格按照沪绿容[2019]165号文件及相关严管严惩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及其所属车辆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将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不接受其下一轮黄浦区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的报名。
第十三条 企业自律
本区所有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应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自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建立健全互相监督机制,规范作业流程,提升行业文明水平。
本区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和区属环卫作业公司在各街道范围内开展装修垃圾运输作业时,严禁恶意低价竞争、强揽运输、无证处置、偷乱倒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实施市场退出(参见第十二条 市场退出)。